nback="static" style="outline: 0px;max-width: 100%;line-height: 0;vertical-align: bottom;user-select: none;visibility: visible;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以上为赞助商广告-----
2003年出生的广东和平籍男子刘某某
年纪轻轻不务正业
好逸恶劳只想不劳而获
来到定南不看风景,只为撬锁、翻窗盗窃
在三天内疯狂作案六起
结果误了风景又判了刑
案 情 回 顾
2022年7月21日至23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从广东省和平县来到定南县城先后实施多次盗窃,盗窃财物价值共计13536元。
2022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在定南县历市镇东风东路怡和花园小区通过撬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廖某某停放在小区内的女装摩托车盗走。
2022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来到定南县历市镇五经路“黄家忠诊所”附近,通过拆卸被锁前轮的方式将被害人胡某某的女装摩托车盗走。
2022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来到定南县历市镇学元路被害人曾某某楼下,将其停放在一楼的女装摩托车的车前轮卸下盗走。
2022年7月22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通过攀爬窗户进入定南县历市镇某驾校一楼办公室内,盗得一部苹果手机及一部iPad air2 平板电脑。
2022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来到定南县历市镇文明路,将被害人邱某某的女装摩托车盗走。
2022年7月23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来到定南县历市镇某售楼部,从未上锁的后门进入售楼部里面,盗得一只卡西欧手表、一部vivo牌手机、一部iPad mini2平板电脑等物品。
定南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因其具有坦白、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被盗物品部分追回且发还被害人等量刑情节,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最终,县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盗窃罪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站法律顾问 / 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137-6398-9805 曾京律师